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請人台灣德國萊茵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93年9月29日│32,000元│AS0000000││││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分行│││││││ 薛勒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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