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15日向訴外人臺灣省政府借用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約定自簽約日起每年調整利率一次,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中國民住宅基金0000000元部分利息按週年利率5.075%(遲延時按週年利率2.125%)計算;其中銀行融資0000000元部分利息則按週年利率8.075%(遲延時按週年利率3.45%)計算,嗣於92年10月22日經內政部公告,0000000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計算機動調整利息;0000000元部分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機動調整利息。如逾期清償,除仍應支付上開利息外,尚按上開利率5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2年9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攤還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又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臺灣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另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業務移交,內政部營建署以88年8月1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51114號函、88年8月26日營署北財字第053319號函示,有關原有臺灣省辦理之國民住宅貨款其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以「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名義登記,本案抵押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其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內政部92年10月22日臺內營字第0920089401號公告、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臺灣土地銀行總行88年8月20日總專四字第880018923號函、內政部營建署88年8月12日88營署北管字第051114號函等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為系爭借款之借用人,自應就其所積欠系爭借款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等債務負清償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新臺幣│├─┬─────┬────┬────┬─────┬──────────────────┤│編│借款金額│賸餘借款│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起算日││├─┼─────┼────┼────┼─────┼──────────────────┤│一│0000000元│0000000│2.125%│自⒐⒓起│自⒑⒔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50%││││元││至清償日止│計算。│├─┼─────┼────┼────┼─────┼──────────────────┤│二│0000000元│0000000│3.45%│自⒐⒓起│自⒑⒔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50%││││元││至清償日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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