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正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一三六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事實欄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系爭土地記載為「坐落桃園縣○○鎮○○段老窩小段一九六-二地號等十筆土地」均更正為「坐落桃園縣○○鎮○○○段○○○○○○號等十筆土地。」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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