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訴人洛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銀梅 被上訴人臺北縣三芝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繁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台北縣三芝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由 林義信 變更為鍾繁木,應由鍾繁木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