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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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5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宗惠
         王淑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桃園縣桃園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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