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 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屈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屈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灝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8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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