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朔(原名張國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朔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