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被告前科資料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月19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2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上開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改,復犯本案,顯未見緩起訴矯懲之效,其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暨其飲酒後駕車之情節,危及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甚鉅,酒測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且因不勝酒力撞擊他人住宅門柱,已生交通事故之實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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