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林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月,已於10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3年7月29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 李志源 即勝│台灣土地銀│102年12月23日│80,000元│BEB0000000│林玉麟│││利工程行│行金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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