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債權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債務人 曾正亮 即記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混凝土,共計應支付1,738,145元,惟債務人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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