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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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倫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煒倫(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1年3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煒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共10次)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底、10月初某日106/03/31~106/04/12、106/04/03、106/04/04~106/04/13、106/04/05、106/04/17~106/04/18、106/04/04~106/04/08、106/04/18~106/04/22、106/04/29~106/05/02、106/04/27~106/06/25、106/08/05~106/08/06106/04/04~106/04/08、106/04/29~106/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022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08/01/10110/04/15110/04/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8/01/10110/09/16110/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95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5/25106/08/10~106/08/14106/07/18~106/08/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10/04/15110/04/15110/04/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09/16110/09/16110/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