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45號聲請人飛普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企銀南台北分行│94年1月17日│79,219元│AW0000000││││小企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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