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藝術林居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秋菊 、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請求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應具體表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查債務人黃秋菊之住所非本院轄區,該部分,聲請人是否仍對其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