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庚積
陳偉庭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 律師
吳珮瑜 律師
被告 顏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甲○○、丙○○自白犯罪,並經被告乙○○於111年10月23日訊問程序時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檢察官與被告甲○○、丙○○亦於112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72、417頁),本院認為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川傑
法官黃則瑜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