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庚積

陳偉庭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 律師

吳珮瑜 律師

被告 顏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甲○○、丙○○自白犯罪,並經被告乙○○於111年10月23日訊問程序時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檢察官與被告甲○○、丙○○亦於112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72、417頁),本院認為本件被告乙○○、甲○○、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川傑

法官黃則瑜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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