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上訴人 施鑫勇
施正鈞 施榆玲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正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依限繳納,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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