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江映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陸睿杰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確定判決,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書狀並未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為不合法,經本院以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即為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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