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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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請提出成立協商時之證明文件或依據,並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條件履行之事由。若有簽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分期還款協議書需提出影本,以及釋明依協商成立至毀諾時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如匯款資料、轉帳紀錄)。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人甲○○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95年、96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債務人未說明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資料,請釋明債權(務)人姓名、債權數額、債權之種類、原因等。
五、債務人未說明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請釋明。
六、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存摺之證明文件)
七、請債務人提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八、請債務人陳報房屋貸款之餘額(含每月清償明細),另釋明自用住宅借款之有擔保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擔保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為何及釋明擔保標的物價值及其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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