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原告之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