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