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307號
原 告 美夢成真 第二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炳佳
被 告 陸怡蓁
訴訟代理人 宋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