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洪崑榮
訴訟代理人  游千賢 律師
被   告  潘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屏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暫
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