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