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真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愉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