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真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愉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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