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審交聲字第17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實乃因係誤繕,而不影響裁定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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