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以:
1、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業已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新法既刪除連續犯,則被告上揭犯行須依同法第50條規定,分別論罪,併合處罰,惟被告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則僅論以一罪,惟加重其刑,從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是被告本件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連續犯。
2、刑法第342條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3、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4、有關緩刑之規定雖亦經修正,惟緩刑之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刑罰法律規範,而係屬刑之執行規範,應無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故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裁判,關於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佐。
三、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犯後坦承犯行(見本院96年度偵字第3224號卷第142頁),節省司法資源,檢察官具體求刑拘役50日,緩刑2年,又被告於5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經此程序,當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被告上開犯行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予以減刑2分之1。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五)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六)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