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三二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三二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死亡,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疑似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此有該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一八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