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2.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購買書狀填寫)。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95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每月扶養 許鄭梅桂 7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許鄭梅桂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許鄭梅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上述資料均包含台中及高雄地區)。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7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信用卡遭盜刷之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聲請人負擔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
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15.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何在。
1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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