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11號原告 李雨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9月17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惟該裁決書之受處分人係「 李怡姍 」並非起訴狀所載之原告「李雨姍」,請補正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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