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黃 雯寧 (原名:黃 舒怡 )債務人楊 秀嬌 債務人 黃勝榮
一、債務人黃勝榮、 黃雯寧 、 楊秀 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黃雯寧原名 黃舒怡 、 楊秀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黃勝榮、黃雯寧、楊秀嬌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黃勝榮、黃雯寧、楊秀嬌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雯寧原名黃舒怡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楊秀嬌、黃勝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雯寧原名黃舒怡自民國107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876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秀嬌、黃勝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勝榮、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9,365│雯寧原名黃│2月01日起│4月16日止│一五│││元│舒怡、楊秀├──────┼──────┼───────┤│││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17日起││一五│├──┼───┼─────┼──────┼──────┼───────┤│002│新臺幣│黃雯寧原名│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29,39│黃舒怡、楊│2月01日起│4月16日止│一五│││8元│秀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17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勝榮、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365│雯寧原名黃│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舒怡、楊秀│││百分之十,逾期││││嬌│││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雯寧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39│黃舒怡、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秀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