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蔡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
國92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
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9月29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度
,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8.25%
計算,若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其延滯期間之利息則
改依年利率20%計付。詎被告自92年12月19日起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萬泰
銀行將上開債權讓予原告,原告屢向被告催索均不獲置理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為
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其中裁
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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