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忠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承宗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判決附表一編號4應處罪刑欄應更正為「陳建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0、22、23所示之物沒收。林承宗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0、22、23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判決附表一編號4應處罪刑欄被告陳建忠、林承宗所犯罪名後,漏載「未遂」,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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