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忠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被告呂志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忠、呂志斌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忠、呂志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渠等供述情節與同案被告偵查中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渠等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參酌渠等涉犯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陳建忠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