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忠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24、6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其與同案被告 呂志斌陳志偉 所涉犯嫌之供述情節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迥異,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參酌其涉犯本案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嫌,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陳建忠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本案已交互詰問完成,無串供之虞,被告亦無逃亡之虞,且本案共犯坦承犯行者交保,未認罪者羈押,有押人取供之疑云云。然,本案實已言詞辯論終結,而被告仍在押,即明實無押人取供之目的,而本案其他共犯就犯罪事實於偵審中供述綦詳一致,此與被告陳建忠矢口否認犯行之情相核,益顯被告畏罪之情,而本案尚未確定,故恐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參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上開畏罪之情,則顯被告非無逃亡之虞,綜上,本案為確保將來進行審判或執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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