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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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翊 (原名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74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