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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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東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