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895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8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蔡玉霞

訴訟代理人 徐金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89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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