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江蔚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2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