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9號

上訴人 陳振上

被上訴人 陳精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4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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