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勝峰 、 白勝凱 、 白勝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180元。(已納、無庸再行繳納)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書狀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以線上起訴方式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惟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應提出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起訴狀及繕本補簽名或蓋章。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