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