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選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擁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選字第16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許蕙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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