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02號上訴人 馮偉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K1男(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K1男之父(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K1男之母(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9020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而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見本院卷第36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第34頁公務電話記錄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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