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即被告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