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康良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竺筠┌───────────────────────────────────────────────────┐│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俊全工程行 黃居全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0元│AG0000000│103年2月12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