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莊字第三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八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