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侯添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