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辰欣(原名洪秀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辰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辰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