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4號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上訴人 于鴻仁 被上訴人 葉富明
曾靜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醫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