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 葉富明 原告 曾靜美 訴訟代理人葉富明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被告 于鴻仁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 賴俞璇 被告 郭建宏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當事人本人應親自到庭,應辦理之事項,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