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江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
里○鄰○○街○○巷○○號2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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